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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**交通肇事案辩护词

作者:任进勇  更新时间 : 2015-08-21  浏览量:628

徐**交通肇事案辩护词

尊敬的审判员:

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徐**母亲季**的委托,指派任进勇律师出庭为徐**辩护辩护。我们首先对被害人杨**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表示哀悼,并向他的亲属表示慰问,同时也向受害人叶**表示歉意。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徐**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,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,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请合议庭考虑:

一、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

首先,本案被告人徐**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并非全部责任。可以说,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也是造成其自身不幸遇难的一个原因。

其二、从主观上来讲,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,并且从公安侦查的情况来看,其系初犯,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,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。

其三、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。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,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、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,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,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。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,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,悔罪态度诚恳。

其四,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,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。事故发生后,被告人徐**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,到案后,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,如实陈述,真诚悔过,既不反复,又没狡辩,更没有避重就轻、隐瞒事实。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,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,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。

其五、事发后,被告人在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,通过其父母尽最大努力,多方筹措资金赔偿并补偿了两受害方的损失,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。其中,赔、补偿被害人杨**亲属损失***元,赔、补偿受害人叶***损失***元。此情节应当作为对被告人徐开洋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。

其六、事故时,被告人徐**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**毫克,属于轻度醉酒,和重度醉酒相比,显然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。

二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应当按自首处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三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,并考虑适用缓刑

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;第七十二条规定:对于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,可以宣告缓刑:(一)犯罪情节较轻;(二)有悔罪表现;(三)没有在犯罪的危险;(四)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本案中,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,宣告缓刑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,符合适用缓刑条件,请求法庭综合本案情况,依法对被告人处以缓刑。

综上所述,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,又系初犯,主观恶性不深,又自首情节,且得到了受害人杨**的亲属及受害人叶**的谅解。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徐**尚年轻,刚刚领取结婚证尚未举行结婚仪式,家庭经济十分困难,本次事故导致徐**的家庭负责累累,尚需通过徐***的双手劳动来进行偿还,徐***已经为此次事故付出了特别惨痛的代价,相信徐**在服刑后,一定会遵守缓刑的规定,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承担起家庭责任,挽救边临破碎的家庭。所以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,并考虑适用缓刑,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
辩护人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

任进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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